【案例】
赵某和张某系夫妻。2008年9月,赵某以做生意为由,请求妻子张某借给其30万元。为支持丈夫的事业,张某多方筹措了30万元,赵某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为每月1.5%,3个月后归还。几个月后,张某发现丈夫并没有做生意,便向丈夫追要借款,赵某不予归还,之后双方因此事大吵。张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赵某以借条是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那30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给妻子张某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夫妻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张某在离婚时提出赵某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