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袁建斌 邓颖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白皮书,对近五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白皮书显示,92%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判赔数额在5万元以下,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赢了官司,却丢了市场。
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长沙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3309件,其中,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占48%,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占17%,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占3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到1%。
白皮书显示,长沙中院以判决形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共计770件,判赔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占比为92%。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的占67%,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6%;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的占72%,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3%;专利侵权案件中判赔小于1万元的占比为23%,判赔数额大于5万元的占比为22%。
对此,长期开展知识产权研究的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言斌告诉记者,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这往往大大低估了受到侵犯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
蒋言斌表示,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损害赔偿的数额过低,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感受到在支付损害赔偿后,还有利益空间,必然会继续从事侵权活动。他建议,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三倍或两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如果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长沙中院建议:一是要注重赔偿证据的收集,多次取证足以证明经营者持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可能获得较多赔偿;要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机关部门的资料、被告公开宣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数据,可以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二是要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赔偿。三是在依法申请证据保全时,应注重收集并提交保全对象初步侵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