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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双轨制保护之惑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13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过去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一个俗称--“土特产”如今已很少能够听到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新名词--“地理标志”。但并非所有的土特产品都能被冠以“地理标志”之名,而是要经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方可实现。不仅如此,更为复杂之处还在于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是由两个政府部门在两套体系中分别进行管理的。

  双重保护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章对地理标志做了专门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货物

  据了解,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德、英为代表的利用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其特点是权力归属清晰,节约行政成本;另一种是以法、意为主要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其特点是保护力度很强,但行政成本高,容易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的是特别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既利用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也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具体操作上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负责管理。

  为履行入世的有关承诺,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该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

  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的基本作法,开始探索建立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初步确立。为积极应对入世需要,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__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定义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相一致。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主要是从质量管理角度进行的,更强调行政上的管理、监督、执法。质检部门作为国家质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法律、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运用检验、检疫等手段对原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特色产品的优良品质。同时,质检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执法打假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展开执法行动,以保护这些产品的质量。

  此外,在我国《农业法》中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因此,除以上两大部门以外,农业部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登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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