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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二级域名在网上注册并向他人兜售的行为构成侵权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关键字】注册商标  二级域名  驰名商标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欧卫华
 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钱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并于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第1921229号“美多”商标注册证,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11类(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13年元月27日止。2006年1月1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11类吸油烟机、排气风扇商品上的“美多”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2006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为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3年。2007年12月,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原告生产的“美多”牌系列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区,销售额巨大。2007年度“美多”牌吸油烟机销售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综合起来名列行业前六名。且该企业自创办以来,无任何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是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满意产品。原告为了扩大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印制了产品手册及公司简介宣传手册、宣传彩页、商品销售广告、以及产品宣传光碟和宣传图片、产品说明书、公司简介,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200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其在湖南郴州已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并愿以合理的价位向原告转让该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使用权。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未使用。
原告诉称,因为原告的“美多”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才导致了被告为其不正当目的在互联网上将原告的“美多”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被告注册的“美多”网络域名并不使用亦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发函,高价兜售其注册的“美多”计算机网络域名。原告认为,原告注册并合法使用至今的涉案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注册涉案商标为计算机网络域名,已对原告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美多”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多”商标的网络域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欧卫华未作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商标权利的保护,无需以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做为前提条件,而从诉讼程序而言,单纯的事实确认不能做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判对象。故对原告注册商标“美多”是否为驰名商标,本院不予查明,也不予裁判。原告已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该商标仍处在商标注册的保护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利。因原告又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被告注册的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中具有识别性能的二级域名“美多电器”与原告注册商标“美多”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注册该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兜售,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该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使用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理由成立,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三、四项、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卫华立即停止使用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
二、驳回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欧卫华负担500元。
【争议焦点】
1、法院有无必要在事实查明中认定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理评析】
本案系因知识产权侵权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法院有无必要在事实查明中认定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法院有无必要在事实查明中认定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适用情形方面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也应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审查其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贯彻因需认定的原则。是否认定驰名商标,是是否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前提,只有在涉案商标属于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的商标即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且不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足以保护其案件中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时,才有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从诉讼程序而言,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属于案件事实争议的认定问题,而非法律关系争议的裁判问题,而单纯的事实确认不能做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裁判对象。
其次,对于“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域名侵权方面的内容。
所谓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物权法解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同一般物权一样,商标专用权也是所有人一项绝对的权利,收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已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该商标仍处在商标注册的保护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利。因原告又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被告注册的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中具有识别性能的二级域名“美多电器”与原告注册商标“美多”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注册该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兜售,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该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如何辨别商标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可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大多数商标侵权行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也大多是以上的情况。这里要注意商标侵权的赔偿诉讼提起的时间。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2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商标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14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53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8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5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
第6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8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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