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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遏止我市化工陶瓷行业不正当竞争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123发布时间:2016年8月5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化工陶瓷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国重要工业陶瓷生产基地之一,对全市的经济发展起了较大作用。但随着企业的数量剧增和规模扩张,化工陶瓷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市化工陶瓷行业的做大做强,到了非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为从根本上遏止我市化工陶瓷行业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竞争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机制,促进我市化工陶瓷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尽快见效”的原则,通过建立遏止不正当竞争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行业自律意识明显增强,行业内部协作明显提高,遏止反映强烈的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促进全市化工陶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形成诚信经营、有序竞争、规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机制
  (一)扶优扶强机制
  1、突出化工陶瓷产业在我市工业产业中的地位,打造以湘东化工陶瓷生产基地为主体的“中国工业陶瓷之都”,力争到2010年化工陶瓷产业实现销售收入60亿元,真正确立我市化工陶瓷产业在全国的核心地位。
  2、为化工陶瓷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和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的服务,开通化工陶瓷产业项目建设绿色服务通道。
  3、为做大做强化工陶瓷企业,逐步实行化工陶瓷投资准入制度,对改造无望的污染企业坚决淘汰,新办化工陶瓷企业每亩投资不得少于100万元,且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对每亩投资少于100万元,或总投资低于500万元的化工陶瓷企业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
  4、加强对化工陶瓷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企业持续快速平稳发展。
  5、从电、煤、油、气、运等方面为化工陶瓷龙头企业发展提供能源支持,努力协调解决化工陶瓷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煤、油、气、运供应紧张的难题。
  6、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在融资方面对化工陶瓷龙头企业实行倾斜政策,优先为化工陶瓷龙头企业融资提供优质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管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银行配合。
  (二)优化产品结构机制
  1、坚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策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前我市化工陶瓷行业格局,做好化工陶瓷产业规划,高起点建设化工陶瓷产业基地,吸引一批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化工陶瓷企业进驻。
  2、引导市内企业适度扩大规模,优化产品品种,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使我市化工陶瓷产业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从数量扩张为主向素质提高为主转变,逐步实现我市陶瓷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和规模效益增长。
  3、鼓励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资本联合,支持各种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的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4、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构建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建立广泛、互动的科研协作关系,为优化产品结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促进科研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5、依法加强对化工陶瓷产业的宏观调控,严格把握准入门槛,从环评是否达标、生产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守法、资质条件是否合格等方面进行结构调整,并积极地做好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合。
  (三)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机制
  1、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会。市政府成立萍乡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会,使企业相互维权、相互联合,形成“抱团”维权局面,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2、做好知识产权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度,使企业经营者懂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知识产权的培训计划,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逐批培训。
  3、加大执法力度
  (1)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要积极协调专利纠纷,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2)对已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书,公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要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到位。
  (3)知识产权部门应严格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江西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条款执法。
  (4)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会应积极协调好专利纠纷事务,并组织好专利的实施及有偿许可,充分发挥联合会的作用。
  (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加大专利资助,促进自主创新。为鼓励发明创造,积极引导专利人申请专利,各级政府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对专利申请人予以专利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配合。
  (四)企业诚信评价机制
  1、组织管理。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2、诚信信息收集
  (1)化工陶瓷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以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商会、化工陶瓷企业报送为主,兼纳其它部门相关信息。
  (2)化工陶瓷行业诚信信息报送地点: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在网上实施,指定网站为“萍乡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http://www.pxjc.org.cn )。
  (3)收集的信息核实后在网上公布。
  (4)诚信信息内容:
  基本信息: 化工陶瓷企业和营销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信息;
  质量信息:是否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存在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
  商业信息: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是否存在商业欺诈、恶意违约、毁约行为等有关信息;
  信贷信息:企业借贷或举债后是否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等有关信息;    
  内部信誉:是否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及时交纳职工社会保障金,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是否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有关信息。
  3、评价办法
  (1)化工陶瓷企业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 : 最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诚信差企业。
  (2)诚信企业必备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扶持标准;未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未办理银行信贷业务(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保理、担保等)的企业除外;无偷、抗、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纳税信誉等级在b级以上;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专利侵权行为;企业无自身责任引发的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证生产等被消费者大量投诉或被技监部门查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实行年度评价。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1月对上年度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4)诚信经营、服务量化评价标准,由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商会制订,统一对外公布施行。
  4、激励与惩处
  (1)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对最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示并给予重点扶持。
  (2) 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对诚信差企业在年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其依法采取防范、提示、限制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依据情节严重情况,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停产整改、关闭等处罚。
  5、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动态信用跟踪和监督。
  6、在考评公示期间,如有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并备案。
  责任单位:市建材行管办牵头,市工商联、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配合。
  (五)公平税负机制
  1、强化行业税源监控和公平税负,按月发布全市分行业和监控企业申报纳税与增值税税负情况,包括化工陶瓷行业税负分析、申报异常企业情况分析等。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
  2、积极开展行业性纳税评估工作。制定适用当地行业纳税评估的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平均利润率以及平均税负等指标,同时使用电费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以产控销模型等多种评估模型,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并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税负预警值判断企业申报是否合理,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实施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
  3、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化工陶瓷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4、不断完善税源管理机制。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力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5、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营销人员在企业提取销售费用年度内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营销人员应主动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销人员在企业提取销售费用年度内未超过12万元的,由企业在支付销售费用时负责代扣代缴。营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收入包含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一切费用的,按照提取销售费用的6.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小包”形式的,即收入不包含工资、奖金、补贴等部分费用的,按照提取销售费用的1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六)人才引进机制
  1、建立全市化工陶瓷人才档案,掌握全市化工陶瓷人才需求状况,加强与市外人才市场的联系,及时了解全国化工陶瓷行业人才供给情况。
  2、制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在户籍管理、子女上学、住房安排等方面提供优先便利的条件,吸引化工陶瓷行业的优秀人才来我市落户。
  3、鼓励企业采用给职位、给股份、给待遇的办法,让引进的人才不但有较高的薪水,还能成为企业的股东,进入管理层,提高与发达地区竞争人才的实力。
  4、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只求所用”的原则,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实力的企业联姻,聘请兼职的中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坚持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灵活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让更多的人才以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为我市化工陶瓷产业的发展服务。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商联、市建材行管办、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配合。
  (七)销售人员管理机制
  1、做好销售人员造册建档工作。将化工陶瓷销售人员名册分门别类进行汇总,造册建档,尤其对扰乱营销秩序、有侵权行为、违法倾销、违法垄断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销售人员进行重点调查、摸底、造册。销售人员的造册建档工作由市工商联负责。
  2、抓好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销售人员培训计划,由市工商联派人组织、协调企业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守法意识。
  3、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1)对销售人员进行资质审查,颁证上岗。由市工商联协同企业对销售人员全面进行资质审查和综合评估,对合格的销售人员颁发上岗证。经综合评估后的优秀销售人员、合格销售人员及不合格销售人员在《萍乡市人民政府网》及《萍乡建材网》公布,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未发销售员证,未上网通报的销售员,企业不得外派参加营销活动。上网通报名单由市建材行管办和市工商联共同审定。
  (2)督促销售人员按以下要求自律销售行为:恪守信用、依法营销、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推动完成所辖区域内的销售目标;对企业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信息、资料应严守商业秘密;合理、合法、公平取得报酬,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3)对有下列行为的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在销售活动中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商业道德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掠夺他人知识产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价、烂价销售产品;捏造、诬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投标过程有串标、骗标行为;制定违法销售垄断合同;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高价购买商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的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销售活动的销售人员,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上岗证,取消其销售资格,并在网上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管办、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配合。
  (八)行业自律机制
  1、重新组建化工陶瓷行业商会,加强商会自身建设。以化工陶瓷行业商会换届为契机,切实搞好新一届行业商会领导班子的人选工作,将热爱化工陶瓷事业,懂专业,顾大局,愿奉献,公信度高,遵纪守法,有组织号召力的优秀陶瓷企业法人选充实到化工陶瓷行业商会,建设一支团结、务实、高效、全力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化工陶瓷行业商会管理队伍。
  2、依法重新制订《萍乡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章程》,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萍发[2007]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化工陶瓷行业发展的长期实践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认真研究制订更具约束力、更具操作性的《萍乡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商会的工作目标、服务宗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使化工陶瓷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中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3、强化化工陶瓷行业商会自律意识。经各级政府授权,行业商会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品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行业内部价格的制定、管理、协调、监督,企业税额的议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企业等级的评定等方面行使自主权或参与权。行业商会应以法律为依据,以章程和行规行约为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化解行业内部矛盾,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督促检查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不守诚信违章违约的人和事,商会必须及时协调处理,争取在行业内部解决问题,对协调无效、教育不改的企业,行业商会要向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报告。
  4、严格执行行规行约,强化诚信合作、“抱团”发展意识。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以行业章程为行为准则,对企业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其自觉依法、按章、按规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管办配合。
  (九)不正当竞争投诉、认定机制
  1、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具体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和认定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
  (2)负责调查、核实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掌握行业竞争动态;
  (3)负责对举报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认定结论;
  (4)负责发布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警示,引导企业规范、公平、公正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3)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8)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因清偿债务、转产、破产降价销售商品除外。
  (9)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捏造事实匿名举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10)经营者的职工(含销售人员)实施前指行为,即视为该经营者的行为。
  3、鼓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要保护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按案值的1-5%予以奖励。
  4、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如实举报投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一经查实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5、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采用电话、来人来函、传真、网络、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管办配合。
  (十)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机制
  1、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市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工作组,工作组由市工商联、工商、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税、地税、科技、中小企业、建材、人民银行、技监、物价、环保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联合制裁日常工作。
  2、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制裁。对行业商会上报的违章违约、不守诚信的企业经市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工作组核实后列入联合制裁的“黑名单”,对“黑名单”上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采取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行动,有关职能部门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层面以强压态势联合查处。对行为恶劣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违法案例,提交司法部门依法严厉制裁。
  3、对模范遵守行规行约、诚信守纪、团结合作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在有关媒体进行张榜公布,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对不守诚信,因侵权造成纠纷被查处或被起诉败诉的企业,依法采取警告、经济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使其因不诚实守信、违规违约等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4、对由来以久悬而未决的重大纠纷问题,以法律为依据,以团结合作为目标,力争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暂不能解决的纠纷问题先搁置,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以新章程、新行规为准则,按章按约执行,决不允许任何企业、个人有违章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市工商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遏止全市化工陶瓷行业不正当竞争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紧抓好。
  (二)尽快抓紧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尽快拿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措施和任务,按照“十大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遏止不正当竞争的各项工作,今年内要取得初步成效,明年要做到基本遏止。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遏止不正当竞争的工作。要定期检查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仍采取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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