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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勤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关于印发张勤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2008年11月19日,我局在重庆市召开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张勤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讲话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张勤副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交流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问题。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较为齐全的工作体系,知识产权拥有量也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但是,还存在诸如传统资源保护立法欠缺、工作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人及企业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同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这较为严重地影响了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

  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我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陪同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参加了对广东、四川的检查。检查中,大家有一个比较深的感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确实是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科技进步和应用,进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像华为、朗科,实实在在尝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甜头,事半功倍,实现了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但是,在我国,这样的企业无疑是凤毛麟角,大部分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大部分科研人员不知道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大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知道或没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6月28日,路甬祥副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运用能力”。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认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不足是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切实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精神,我局在进一步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工作思路,通过《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专利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国知发管字〔2006〕148号)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得到了肯定。

  (二)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十七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中央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责权范围,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些精神,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针对社会需求,提供权利人及企业满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正是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为此,新“三定”方案中,明确将“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管理,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列入专利管理司的职责。

  (三)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牵头推动下,33个部门参与,历时3年,制定颁布了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从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专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统筹安排。其中,提高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是一项重点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战略目标部分明确提出:到2020年,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5年内,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战略重点部分要求: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战略措施部分要求: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子战略——专利战略更是明确要求:设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援助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专利获权、确权、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提高全社会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及企业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在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总之,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事业突出问题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这完全符合党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知识产权局系统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应该抓紧抓好的一件实事。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

  应该说,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是我们这个系统的一个创造性实践。因为这个机制与现有的机制不同。我国的法律援助机制的范围是刑事案件和特殊的民事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制是方便当事人寻求行政执法救济的途径,不能解决当事人司法救济中的问题,也不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智力支持和经费援助。企业境外商务服务投诉机制能够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外交协调、外国法律制度咨询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方面不能满足需求。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工作模式应是:中心以会员制的方式组建由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合作单位库和合作专家库。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维权援助申请以及对援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获得维权援助的条件为申请援助的案件存在较大的胜诉可能,申请援助的事项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对于现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胜任的常规业务,中心只负责推介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给予受援人少量的费用补贴。对于特殊业务,中心组织合适的合作单位或专家为受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中心可以先为受援人垫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果受援人胜诉,并获得了赔偿,中心从其获得的赔偿中扣除垫付的费用;如果受援人败诉或者胜诉但无赔偿,垫付的费用不必偿还。关于中心更具体的工作模式或者运行机制的内容,管理司的同志还将具体介绍。

  这里我想特别明确一个问题,维权援助的根本目的是弥补权利人、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实际低能力与客观需要的高能力之间的差距。维权援助并不是要突破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其目标是使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能够以符合知识产权规则或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目的的方式加以解决。因此,我们的维权援助并不是有求必应的。对由于经济原因或者知识方面原因难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积极给予援助;对“无理取闹”、“钻法律空子”、“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当事人,坚决予以拒绝。

  从另一方面来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不是一个完全新的创造,国内外有关方面已经开展了类似的工作,形成了一些类似的机制。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主要机构是法律服务公司,该法律服务公司根据1974 年美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服务公司法案》而创建,为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法律服务公司通过地方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法律服务公司的全部经费均来源于国会拨款。此外,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1-866-999-halt),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有关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策略;美国专利商标局向驻外使馆派遣懂当地语言、文化、法律的知识产权专员,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日本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法务省,负责包括知识产权援助在内的各类法律援助业务。具体实施机构是“法律扶助协会”。该协会是具有独立财团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机构,在全国设有59个分支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社会捐赠及财团资助,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当事人偿还的垫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此外,为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日本政府加强了对企业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援助:在9个地区建立了地区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建立了都道府县中小企业援助中心,在全国建立了约2500个知识财产咨询服务窗口;工业所有权信息和进修中心在地方建立了59个知识产权中心和8个阅览室;发明协会建立了47个都道府县分部;2004年8月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了政府模仿品及盗版对策综合窗口;2005年4月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外侵权状况调查制度。

  韩国法律援助公司主管包括知识产权援助在内的各类法律援助业务。设立法律援助资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政府以外人士捐助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贷款;基金运作所得的收入;公司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所得的收入。近年来,韩国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计划在2015年前获得10件以上核心专利技术,成为全球第五大知识产权强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韩国政府每年投入逾10亿美元,通过简化专利审查手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保护法律援助、组织政府专家团体帮助企业确定研发方向、评价专利技术等手段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

  国内来看,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援助机制、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制、企业境外商务服务投诉机制之外,我们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也有了一定的实践:武汉从2003年就开展了有关的工作;南京也较早;浙江省在《专利保护条例》中为涉外案件的经费补贴留了口子,在《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并已做了3年;上海、湖北、吉林、河南、四川、陕西、贵州以及哈尔滨、洛阳、新乡、南阳、宜昌等中心也已正式运行一段时间。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要想做好,一定要充分借鉴国内外一切有益经验。关于这个问题,我提三点要求:一是加强系统内的交流,特别是各中心之间的交流、国家局与各有关地方局之间的交流。任何一个中心的经验和教训都要及时传递到所有中心,供其他中心借鉴和吸取。二是虚心向有关机构学习,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可以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学习法律援助机制、企业境外商务服务投诉机制的有益经验,并从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同他们的合作。三是积极创造条件走出去,对国外有关工作进行考察学习。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部署得到了地方局广泛的响应和支持,陆续有50多个地方局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申请,绝大部分省局都提出了要求。我们本着“全面覆盖、循序渐进”的原则,批准了所有省局的申请,根据筹备情况批准了部分市局的要求。截至目前,共批准设立了44家中心。会前,我们对这44家中心的情况摸了一下底,有一个简单的情况列表作为会议材料已印发,我这里就不详细谈了。这44家中心中,有10几家已经挂牌运行了;有20几家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正式运行;极个别的几家由于特殊原因,这项工作推迟了进度。条件保障方面,有     10几家在机构编制方面已经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大部分中心都正在积极争取。到目前为止,中心建设工作算是开了头,应该说这个头开得还不错。

  下一步,我们的初步想法是:已经设立的中心要尽快运行起来;已经运行的中心要规范起来;运行一段时间的中心要做出成绩来。为了达到这三点,提出以下要求:中心批复1年内必须正式运行;中心运行1年内,人员、场地、经费必须到位,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出台,合作单位库、合作专家库必须建立,培训、监管、考核、奖惩机制必须建立。中心运行1年后,我局将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对违章运行的,停止其运行。中心管理方面还有一些其他要求,管理司的同志还将具体讲。

  中期来讲,在全国设立100个左右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指导支持省局在地级市和县级市设立中心。今年7月底和8月初,结合政协委员的提案,我局联合财政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新疆、重庆、湖北、江苏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无论是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还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都比较强。当然,各地维权援助需求的重点和层次不同,东部省份需求的重点主要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方面,中西部地区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涉外案件,但需求的重点主要在国内维权、国内应诉等方面。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维权援助工作应该全面铺开,但一定要分层次,不同层次的中心要有不同的定位;要结合实际,不同地域的中心可以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

  长期来讲,我们希望有内在需求、具备条件的城市都要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我们这个系统是“头大、身子小、没有脚”,建立基层机构,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际来看,难度都比较大,建设事业单位性质的维权援助中心应该说相对容易得多,也能够发挥一些相应的功能。另一方面,我们希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明确和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法律地位,从政策逐步向规章、法规方向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还面临人手不够、经费不足、人才缺乏等困难。这些问题的克服,也需要一个过程。总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同志们一定要满怀信心,不畏艰难,积极进取,脚踏实地,努力完成好这一重要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既然是座谈会,主要还是听取大家的意见和看法。我这里开个头,下面不管是大会发言还是讨论环节,请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谢谢大家。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季 节

电  话:010—62086566   传真:010—62083091

抄送: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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