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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打击侵犯

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2004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吴仪副总理亲自对全国的专项行动做出部署。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也开展了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地工商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联系日益增强。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门槛,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加强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进行了多次磋商,联合起草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6年1月13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该《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共17条,主要以案件线索通报为主线,对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作范围、合作事项以及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作了明确规定,对双方合作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货物处理、侵权判定、协助调查等问题作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重大涉嫌犯罪线索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有助于加强双方在打击商标侵权犯罪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有助于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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