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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文号: 长房政发[2008]113号
局属相关单位、五区房产局、长沙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估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3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管理
      依法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局属相关单位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切实抓好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各项工作,共同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让老百姓“放心、称心、满意”。
      租赁管理处负责对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工作督查;负责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登记备案年检工作;
      五区房产局负责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登记备案的审查工作;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保障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网上签约及诚信体系的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房产综合执法队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管,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管理
      1.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或新下设的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当有4名(分支机构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并接受市房产局组织的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度备案检查工作。
      2.一经备案,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即记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同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须将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或持有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并且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经纪(咨询)公司。未取得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2.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和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自觉参加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3.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经纪活动时,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限制,以维护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创新模式,推行“交易全程控制、资金监管”
      (一)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
      1.我市五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2.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须到市房产局信息中心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认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信息发布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3.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将相关房源信息上传至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我局利用房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房源的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凡涉及查封、冻结等限制的房屋,不能挂牌交易。合法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4.《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房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联合市工商局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修改制订,在二手房买卖时推荐使用示范文本。
      (二)加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应当根据《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长房政发[2007]055号)要求,自觉遵守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提供放心中介服务。
      (三)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和缴税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严禁各种价格欺诈行为。自觉遵守国家税法,按期纳税申报缴税。
      四、积极引导,促进行业自律
      1.市房产局继续加大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发展会员,发挥其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促进中介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2.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制定《长沙市中介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实行星级认定制度,完善信用档案。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投诉情况,公示信用记录。
      3.强化服务意识,开展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中介行业发展论坛等各类交流活动,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扶持和培育一批优秀企业。
      五、建立联动,坚决查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条块结合,协调一致,互动推进。市房产局将不定期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收费、纳税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局会同具有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直至取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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