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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制订本市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使重点整治有新成效、治本措施有新推进、监管合力有新加强,推动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
  把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以及奥运标志、世博会标志等作为重点商标进行保护。在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按照市工商局印发的《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对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加强保护。结合贯彻落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推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申报,并落实各项强化保护措施。
  对商业流通环节和商标印制环节中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对商标印制环节追根溯源,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的窝点,从源头上制止和防范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
  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假冒商品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汽配、建材、装潢材料、灯具和农资等发生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把小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市场、星级宾馆内设商场、名牌特卖场(会)、主要商业街(城)、大卖场、超市、重点小商品市场周边居民出租屋、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和仓库等,作为专项行动中的整治主要对象,加大整治力度。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打击制作、销售盗版软件和非法预装软件的行为,加强对各类电子市场和软件销售场所的监管和检查,查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落实各区县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重点地开展企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
  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图书批发市场、音像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零售点等合法经营单位(场所)的经营行为。
  查处非法出版物地下批发窝点,继续堵截非法出版物。加强对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坚决打击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等侵犯著作权行为。
  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的不法经营行为。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重点开展食品、药品、建材等市场的专项专利执法检查,在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单位落实杜绝冒充专利商品的措施,并逐步向全市商业系统推广,建立和完善商业流通领域的专利保护机制。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为契机,开展全市性的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召开有外商投资企业、专利试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加的专利保护研讨会,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专利保护沟通机制,为增强企业专利保护及专利侵权纠纷应对能力提供对策。
  设置公众投诉举报电话,对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予以公告和处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法加快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全面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
  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工博会、华交会等有较大影响的展会主办方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协助展会主办方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口前移”。
  (六)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根据整治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在依法查办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同时,适时选择典型的侵权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专项行动期间,经过选择,公布“上海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讲座、培训和宣传咨询活动,教育广大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环境。
  结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主题,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普及基本知识,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外宣传,继续举办上海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领馆通报会,发布2004年度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通报上海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和海关保护情况,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成效、经验及先进典型。
  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广泛宣传《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主要内容,宣传市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决心和采取的政策措施。
  2005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卫士”、“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家先进单位”双十佳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上海海关以及文化稽查、城市监察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开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的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联络各方、沟通信息、督查推进的作用,并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活动和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为契机,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市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按照“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要求,各区县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多发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区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依法行政,标本兼治。
  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抓住专项行动的契机,在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多发地保持高压态势。同时,要在商业企业中进一步推广实施《上海市商业企业经销商品商标管理办法》以及《专利商品数据库管理软件》等有效的售假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阻截假冒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三)加强省市间合作,跨区域保护权利人利益。
  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外省市的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和经验的交流,贯彻落实《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省际间专利行政保护协作执法协议》和《长三角16城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倡议书》等,充分发挥省际间保护协作网的作用,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及时依法处理跨区域的侵权案件。
  (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本市《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情况沟通。
  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要加强信息报送,以便于及时了解、协调专项行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县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整规办。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信息报送,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工作情况以简报形式分别报送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整规办。重大情况和典型案件要随时通报。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至10月)。
  传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制订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各区县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域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
  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县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整规办要认真组织督查。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
  各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县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总结,并分别报送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整规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整规办要搞好总结验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全国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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